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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摘)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 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 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 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 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 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 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 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 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 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 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 益的行为。
(《人民日报》19821205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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